《电力法》简介
1. 适用范围:
本法适用于与电力服务的提供和电力使用有关的所有活动,以及电力行业其他相关活动。
电力服务是指发电、输电、配电以及与上述服务相关的附加或其他服务。
2. 本法的宗旨为规范:
(a)电力行业的经营原则和持证人在提供电力服务方面的活动;
(b) 电力行业投资和商业化经营的有利条件;
(c) 监管电力服务供应活动;
(d) 确立以下原则:
(i)保障消费者以合理价格获得充足可靠电力供应;
(ii)推动电力服务设施的私有制;
(iii)在电力行业内建立竞争模式;
(e)规范电力供应商和消费者等主体的权利义务;
(f)由柬埔寨电力局负责监管电力服务。
3. 监管部门
3.1工业矿产能源部:
1)制定电力行业的政策、战略和规划
2)发布技术操作、安全和环境相关的标准
3.2电力局:
1)监管电力服务
2)颁发、吊销电力服务的许可证
3)受理投诉。有行政执法权。
在电力局发布最终决定后,每个受影响的机构和当事方都有权向柬埔寨王国法院提出上诉。该上诉应在最终裁决之日起三(3)个月内提出。
许可证类型
1.电力局授予的许可证包括:
1)发电许可证
2)输电许可证
3)电力调度许可证
4)配电许可证
5)批量销售许可证
6)零售许可证
7)分包许可证
8)综合许可证
2.经营形式:
-注册公司形式经营;
-发电、配电和/或零售许可证提供电力服务可以以个人形式经营
持证人义务
1.遵守其许可证中规定的所有条件
2.向电力局和工业矿产能源部提交、并向公众提供:
(i)持证人过去一年活动的年度总结报告;
(ii)持证人下一年的年度预计活动工作计划;以及
(iii)电力局通过法规确定为必要和适当的其他报告、声明和信息。
3.向电力局提交输电网和连接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所必需的报告、声明和信息。
4.不得持有一个以上的许可证,或持有任何其他持证人的股份(国有持证人除外)。
5.持证人不得将其许可证出租、出售或设定留置权(除非获得电力局特别批准)。
电力局其他监管权力
1.电力局可批准、不批准或限制持证人的下列活动:
–进行企业合并或重组,或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或证券;或者
–持证人扩大业务活动。
2.确定和审核持证人的费率、收费以及服务条款和条件。
3.实施处罚、制裁和罚款:
-持证人及其雇员违反本法,每天应被处以40万瑞尔至400万瑞尔不等的罚款
-情节严重,电力局有权暂停或吊销其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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